2025.01.01

寵物住宿公約

壹、 寵物住宿家人需自備之物品
一、 足夠的飼料
二、 牢固不會掙脫的項圈/胸背帶、牽繩或寵物推車、提籃。
三、 尿布墊、貓砂盆、撿便袋等。
四、 寵物生活用品(例:慣用睡墊、餐具食碗水碗、陪伴玩具)。
 
貳、 寵物住宿公約
一、 攜帶寵物犬、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入園之遊客,入園前應填妥寵物犬、 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(以下稱寵物)規範同意書。
二、 本服務僅限露營客人所攜伴前來之寵物一起同宿服務;不擔負其身心健康照料與保管責任。
三、 攜帶寵物請於預訂營帳時主動告知,每房最多可攜中小型動物 15kg 以下 1 隻(例如:貴賓、約克夏等)。
四、 入住前請先將寵物洗澡與除蚤完成,禁止在帳篷內替寵物洗澡。
五、 露營期間,若寵物發生任何需就醫狀況,農場可提供恆春本地動物醫院就醫資訊;醫療費用全額需由家長自行負擔。
六、 若於農場內棄養寵物,將依法向警察機關檢舉。依照動物保護法規定,若飼主惡意遺棄動物,可處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。舉報後棄養事實成立動物將交由相關機關處置,以上依法辦理,不得異議。
七、 離開營帳請全程繫牽繩(繩長 2 公尺內),或放置於推車、提籃內,且不得進入未開放場所,違者如情況嚴重本農場有權拒絕入住且不退還露營費用、訂金。
八、  勿單獨將寵物放置營帳內無人照應,以避免發生意外。
九、 床單、毛巾、布巾備品一律不提供寵物使用,切勿讓寵物上床。如有違反事宜須照價買回。
十、 寵物如有不聽指令或產生攻擊行為,應立即將寵物帶離園區。園區內所發生之情事,由飼主自行負責。若寵物造成房內設施毀損髒汙,或造成攻擊行為導致人員受傷或有違本住宿公約之約定,家長必須負擔後續相關賠償責任。
十一、 若違反上述規範,家長則須支付 5,000 元罰金。
十二、 考量園區安全「蛇類、蜥蜴類、鳥禽類、節肢動物類等」暫不開放接待。
十三、 部分犬種暫無法接待:比特犬、藏獒、鬥牛獒、杜賓犬、羅威那、德國牧羊犬、日本土佐犬、紐波利頓犬、阿根廷杜告犬、巴西非勒犬,及寵物行為出現明顯攻擊行為者恕不接待。
十四、 寵物食品、用品離開農場時請自行帶走,禁止遺留場區。
十五、 為維護每位貴賓擁有的舒適環境,如寵物於農場內大小便後應立即清理,並丟棄至垃圾桶。
十六、 上述規範經勸導仍不遵守,需配合管理單位要求,攜帶寵物離開園區, 並不得要求退費或賠償。
十七、 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